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01號原 告 楊振宗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黃建雄律師 被 告 毅傳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巫俊毅 人 原告與被告毅傳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回復名譽,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訴之聲明第一項,原告請求被告移除網頁資料,以回復名譽,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