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02號原 告 鼎信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一葦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453,6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6,848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