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31號原 告 彭雲芬 被 告 宇創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宇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公司間股東身分不存在乙節,核其性質應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依原告所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記載,原告持有股份數為10,000股,以每股金額新臺幣(下同)10元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00 元,次查,原告另請求確認其與被告公司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被告應辦理變更登記乙節,亦屬財產權訴訟,而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其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1,650,000 元定之。因原告同時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與確認股東身分不存在部分,屬訴訟標的互相競合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應以價高者定之,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