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49號原 告 西安美吉健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濤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原告與被告興洋運通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97,70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