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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4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49號

原告
西安美吉健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濤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原告與被告興洋運通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97,70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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