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63號原 告 志強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強 原告與被告謝明峰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73,0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