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7號原 告 臺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劉麗蓉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 原告與被告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4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5,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