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7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73號
- 原告
- 台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書
一、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 16283號),而上開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2,5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7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2,2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