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77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張昭輝 原告與被告和發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439,1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