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7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77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訴訟代理人
- 張昭輝
原告與被告和發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439,1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