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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黃悅璇
  • 法定代理人
    沈家達

  • 原告
    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英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89號原   告 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家達 原告與被告英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323,7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3,4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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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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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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