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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90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90號

原告
張森安
被告
鳳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巍耀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等土地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12,947元【計算式:(418,000元/㎡×6.72㎡)+(162,960元/㎡×4.32㎡)=3,512,9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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