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9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90號
- 原告
- 張森安
- 被告
- 鳳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巍耀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等土地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12,947元【計算式:(418,000元/㎡×6.72㎡)+(162,960元/㎡×4.32㎡)=3,512,9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