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17號原 告 陳素櫻 盧佑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仲盛律師 被 告 久大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春愛 被 告 丁原智 林婉莉(林羿賢) 曾立賢 蘇燕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因原承辦之法官為無法獨任審判之候補法官,嗣由得獨任審判之法官接辦,爰由法官林綉君以獨任行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