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1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久大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春愛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立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素櫻、盧佑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9,762 元,惟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