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3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新乘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雅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騰筌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7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35號第一審判決
不利部分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94萬8,9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52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1035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騰筌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7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35號第一審判決
不利部分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94萬8,9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52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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