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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35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陳筱雯

上訴人
即原告
新乘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雅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騰筌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7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35號第一審判決

不利部分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94萬8,9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52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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