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新乘機電有限公司、劉雅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乘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雅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騰筌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7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35號第一審判決 不利部分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4萬8,9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52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張宸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