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38號原 告 聚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永純 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 被 告 原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就兩造間之承攬契約是否有完工、工項有無須修補等事項,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2月29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