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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3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高瑞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38號

原告
聚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永純
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
被告
原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就兩造間之承攬契約是否有完工、工項有無須修補等事項,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2月29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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