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83號原 告 施良頴 訴訟代理人 李茂增律師 林宜儒律師 被 告 圃健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百修 被 告 袁慈軒 劉泓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趙禹任律師 被 告 靜儒生命禮儀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筌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5 月17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