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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83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王耀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83號

原告
施良頴
訴訟代理人
李茂增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宜儒律師
被告
圃健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百修
被告
袁慈軒
被告
劉泓茗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禹任律師
被告
靜儒生命禮儀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筌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5 月17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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