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8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189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侑成
被告
蔡明德即來德順發電機企業社
被告
謝佳妍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09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67,2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蔡明德即來德順發電機企業社(下稱來德順企業社)邀同被告蔡明德、謝佳妍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2,30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7加碼百分之4.43按月計息並機動調整,及逾期應加計違約金。詎被告來德順企業社未依約繳付本息,尚積欠原告本金677,23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交易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於約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