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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8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89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侑成
被告
蔡明德即來德順發電機企業社
被告
謝佳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9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字民國109年6月21日起即未依未繳息,依照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事業紓困振興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第12點地1項約定應自發生日起停止核計利息補貼,恢復原利率年息百分之5.32計息,爰依法請求裁定更正之。

二、按判決書如有誤寫、誤算及其他顯然錯誤者,法院固得隨時更正之,惟其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著有18年聲字第307號裁判先例可稽。又判決僅限於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文義自明。

三、經查聲請人起訴聲明記載之利息為年息百分之4.42,本院依聲請人請求之訴訟標的範圍而為裁判,並無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存在,聲請人求予更正判決主文,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楊詠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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