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89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侑成 被 告 蔡明德即來德順發電機企業社 被 告 謝佳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9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新臺幣667,239元」之記載 ,應更正為「新臺幣677,239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