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89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訴訟代理人
- 陳侑成
- 被告
- 蔡明德即來德順發電機企業社
- 被告
- 謝佳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9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新臺幣667,239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677,239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楊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