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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8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89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侑成
被告
蔡明德即來德順發電機企業社
被告
謝佳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9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新臺幣667,239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677,239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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