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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9 日
  • 法官
    楊詠惠

  • 當事人
    歐捷斯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28號上 訴 人 歐捷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敏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茂碩有限公司間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新臺幣(下同)1,560,000元及遲延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1,5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666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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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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