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2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28號
- 上訴人
- 歐捷斯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敏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茂碩有限公司間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新臺幣(下同)1,560,000元及遲延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6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楊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