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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28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28號

上訴人
歐捷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敏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茂碩有限公司間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新臺幣(下同)1,560,000元及遲延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6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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