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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45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李莉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45號

原告
宜信精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釉心
被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葉凌志

      林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並指定民國110 年2 月4 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莉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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