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45號
- 原告
- 宜信精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釉心
- 被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葉凌志
林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並指定民國110 年2 月4 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