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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5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張茹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57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陳澄嫺
被告
和發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肇慶

      陳思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理由欄關於「借款75萬元」記載,應更正為「借款750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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