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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1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310號

原告
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元
訴訟代理人
廖育強
被告
徐偉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柒拾參萬伍仟貳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捌仟零貳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73 萬5,242 元,及自民國105 年5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程序中,原告將前開請求利息減縮為如主文第1 項所示,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揭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三、本件訴訟繫屬後,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廖育強於109年7月15日變更為王宏元,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99頁),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盛宏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盛宏公司)負責人,盛宏公司曾與伊有工程上合作關係,並偶有資金調度紀錄。被告前於105 年3 月10日向伊借用支票,請求伊出借由伊公司開立如附表所示未禁止背書轉讓、總面額為373萬5,242 元之支票5 紙(下稱系爭支票),被告再於系爭支票帳戶存入同額票款用以擔保兌現,或於票據所載發票日前返還系爭支票,被告並於同日簽立同面額之本票1 紙交予伊作為擔保。詎被告竟未於系爭支票票載發票日前存入同額票款,伊為維護自身票據信用,只得自行補足票款,而經伊與被告協商後,雙方同意將原來因借用支票所開立之本票改為擔保借款清償之用,被告並表明將盡快返還此筆借款,惟被告迄今仍未清償前開欠款,伊遂據此聲請本院核發109 年度司促字第1113號支付命令,然因逾3 個月無法送達致支付命令失其效力,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373 萬5,242 元,及自109 年11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33 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本票、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1113號支付命令及本院非訟中心通知函書等件為憑(見109 年度審訴字第786 號卷第15頁至第23頁),本院依上開證據而為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73 萬5,242 元,及自109 年11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3 萬8,026 元,應由被告負擔。

六、假執行之宣告:本判決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 項、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票據號碼 │  票據金額  │ 票載發票日 │  受款人    │
├──┼─────┼──────┼──────┼──────┤
│ 1  │GA0000000 │1,050,000元 │105年4月30日│盛宏機電工程│
│    │          │            │            │有限公司    │
├──┼─────┼──────┼──────┼──────┤
│ 2  │GA0000000 │761,250元   │   同上     │   同上     │
├──┼─────┼──────┼──────┼──────┤
│ 3  │GA0000000 │603,750元   │   同上     │   同上     │
├──┼─────┼──────┼──────┼──────┤
│ 4  │GA0000000 │270,242元   │   同上     │   同上     │
├──┼─────┼──────┼──────┼──────┤
│ 5  │GA0000000 │1,050,000元 │   同上     │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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