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1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慧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心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沅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9 年度訴字第131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倘上訴人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鄧怡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