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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19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鄧怡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19號

上訴人
慧鼎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黃心儀
訴訟代理人
賴頡律師
被上訴人
沅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劉信陸
訴訟代理人
洪濬詠律師

      張競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5日裁定,請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5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參。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9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鄧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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