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19號上 訴 人 慧鼎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黃心儀 訴訟代理人 賴頡律師 被 上訴人 沅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劉信陸 訴訟代理人 洪濬詠律師 張競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5日裁定,請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民國110年5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參。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9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