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4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8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郭任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383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董瓊雲
被告
友仁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何佳懋
被告
被告
何敏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132,547元,及自民國109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2,186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十九條,已約明由本院管轄;又本件訴訟亦非屬專屬管轄之訴訟,兩造當事人就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自不受影響。是本院依前揭規定,對本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友仁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友仁公司)於民國108年7月29日,邀請被告何佳懋、何敏璋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而於108年7月30日起至113年7月30日止,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自實際撥款日開始,本金按月攤還,利息按月計付,並依原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年息2.41%計收(即年息3.25%),若有違約情事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借款全部到期,被告應一次付清全部欠款且應加付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內,按本金金額照原貸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加倍計付)。惟被告友仁公司於109年4月30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且已於109年4月13日聲請解散,較授信約定書第十五條二項停止營業更嚴峻,已無復業可能,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原告2,132,547元本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下稱系爭債務)。何佳懋、何敏璋為友仁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對系爭債務自當負起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 條、第478 條、第233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 條及第740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政部營業(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資料、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5月27日橋院嬌文字第1090000691號函、高雄市政府109年5月26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951942900號函、借據、授信約定書3件、被告撥還款明細查詢單、「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歷史資料表、授信約定書、撥還款明細查詢表等為證,本院就上開資料所載內容審核結果,確與原告所述相符,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又友仁公司為系爭債務之主債務人,何佳懋、何敏璋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則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任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