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9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9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羅營富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勝環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勝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貫鴻運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鴻溢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羅珮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 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並於111 年1 月27日將上開裁定送達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參照,其上訴顯非合法,爰依首揭法律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