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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9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林綉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95號

聲請人
毛杏米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5日所為109 年度訴字第1395號民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旺盛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旺盛公司)」之記載,應全數更正為「旺益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旺益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然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就此更正,為有理由,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綉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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