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9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95號
- 聲請人
- 毛杏米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5日所為109 年度訴字第1395號民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旺盛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旺盛公司)」之記載,應全數更正為「旺益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旺益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然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就此更正,為有理由,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