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林純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純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湯振義、佳美誠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6月9日第一審號判決提起上 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