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9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9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西華戲院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兼法定代理 陳威成
- 即原告
- 人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東王大戲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武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于君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伏谷清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3,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