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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9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徐彩芳

上訴人
即原告
鑫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駿霖、耀國企業行即王耀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3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43,649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8,9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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