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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3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鄧怡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3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毓發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邱于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而原判決主文第1 項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 元;第2 項命上訴人應依附件所示道歉聲明內容以16號字體以半版篇幅(高35.5公分、寬26公分)刊登於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自由時報之全國版各1 天。又關於上開金錢請求部分,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另關於刊登道歉聲明請求部分,則屬非財產權訴訟,依同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6,000 元(計算式:1,500 元+4,500 元=6,000 元),扣除已繳納之1,500 元,尚應補繳4,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及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鄧怡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39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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