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三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智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婉怡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21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10,7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1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張宸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