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00號上 訴 人 楊振宗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毅傳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間109 年度訴字第170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原對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一)毅傳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毅傳媒)應將其於民國109 年6 月23日在新聞媒體網站YI MEDIA GROU P (網址:https :/ /www .winfohub .c om/,下稱系爭網站)上所刊登之有關報導原告「她夫家親戚楊振宗的北京建設、蘭園建設都因與民眾鬧出消費糾紛而一再改名」之內容資料移除。(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經本院以109 年度訴字第1700號判決(下稱本案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嗣上訴人對本案判決提起上訴,並追加請求:(三)被告應連帶將民事上訴人附件所示道歉聲明,以未限制閱讀權限之方式,刊登於系爭網站1 個月。 二、有關前述聲明㈡財產權部分,該部分上訴利益為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另就聲明㈠及前述追加聲明㈢之部分,其訴訟標的應為回復名譽之請求權,均屬非財產權而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 項、第77條之15第3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分別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9,000 元。從而,本件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5,350元(計算式:16,350元+9,000 =2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