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0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08號
- 原告
- 許書銘
- 訴訟代理人
- 蔡念辛律師
- 被告
- 李世英
- 被告
- 追加 被告 威昇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文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因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110 年1 月22日修正生效之民事訴訟法第第427 條第2 項第11款定有明文。而修正民事訴訟法第4-1 條規定「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於修正前已繫屬之事件,有關未經終局裁判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二、本件告主張被告李世英駕駛汽車撞及原告駕駛之車輛,使原告因而受傷而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損害;本件係屬道路交通事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爰依上開修正法條規定,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