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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
    顏珮珊
  • 法定代理人
    方俊雄

  • 原告
    黃綱担
  • 被告
    詠域有限公司法人方源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9號原   告 黃綱担 訴訟代理人 林岡輝律師 賴巧淳律師 李佳冠律師 黃 鳳 被   告 詠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俊雄 被   告 方源楚 上一人 之 訴訟代理人 方俊雄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項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請 求被告應依「黃綱担店住新建工程」工程承攬契約書所示之建築設計圖將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上之建物興建完成。是原告本於工程承攬契約書、保證關係請求被告依約履行,而上開工程承攬契約書所議定之工程總價款為新台幣(下同)1,085萬元,故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08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4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6,500元,尚應補繳100,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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