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9號
- 原告
- 黃綱担
- 訴訟代理人
- 林岡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巧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佳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 鳳
- 被告
- 詠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俊雄
- 被告
- 方源楚
-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 方俊雄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項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請
求被告應依「黃綱担店住新建工程」工程承攬契約書所示之建築
設計圖將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上之
建物興建完成。是原告本於工程承攬契約書、保證關係請求被告
依約履行,而上開工程承攬契約書所議定之工程總價款為新台幣
(下同)1,085萬元,故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08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4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
費6,500元,尚應補繳100,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顏珮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