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龍(黃綱担之承受訴訟人) 黃隆(黃綱担之承受訴訟人) 黃鳳(黃綱担之承受訴訟人) 黃鶯(黃綱担之承受訴訟人) 黃強(黃綱担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黃鳳 被 告 詠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俊雄 被 告 方源楚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依上訴人上訴聲明,上訴利益為該工程承攬契約書所議定之工程總價款新台幣(下同)1,08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