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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
    王宗羿

  • 當事人
    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國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1 年12月9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玖拾柒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19,24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4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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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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