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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6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賴文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60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黃郁庭
被告
鎬城環安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許騰鼎(原名許琮明)
被告
杜庭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捌萬貳仟柒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八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計息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計息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鎬城環安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鎬城公司)及許騰鼎(原名許琮明)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鎬城公司於民國106 年10月2 日邀被告許騰鼎、杜庭彰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間自106 年10月3 日起至109 年10月3 日止,利息則按原告基準利率(採月調整)加計年息1.6%機動計算,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還視為全部到期,並就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計息利率10% ;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按計息利率20% 計算違約金(下稱系爭借款契約)。詎鎬城公司自108 年10月3 日起即未依約繳款,應視為全部到期,截至108 年11月2 日止,尚積欠借款本金982,718 元本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以下合稱系爭欠款,按108 年11月間應適用之計息利率為年息3.92% ,見本院卷第26頁)。而許騰鼎、杜庭彰為鎬城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其就系爭欠款應與鎬城公司同負清償責任。為此爰依系爭借款契約、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見本院卷第25頁)。

三、被告杜庭彰固不否認其為系爭借款契約之連帶保證人,及有系爭欠款未還之事實,惟以:鎬城公司對屏東縣政府水利局仍有工程款債權可供強制執行,原告應先就上開工程款債權執行取償,並於向鎬城公司、許騰鼎求償仍有不足後,再向保證人取償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被告鎬城公司、許騰鼎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第740 條亦有明定。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有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裁判先例足參。

六、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帳戶往來明細、放款利率歷史資料、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及許騰鼎、杜庭彰戶籍謄本為憑(見本院卷第4 、6 至11、12、13、14、15、16頁),而鎬城公司於108 年10月4 日清償117,961 元後,尚餘欠借款本金1,385,902 元未還,經原告於108 年11月21日以鎬城公司存款設質407,988 元抵充欠款後,仍有借款本金982,718 元,及自108 年11月2 日起算之利息、違約金不足清償,業據原告計算綦詳(見本院卷第26頁),上情復為杜庭彰所不爭執,應認實在。又許騰鼎、杜庭彰為系爭借款契約之連帶保證人,並在借據、授信約定書之之連帶保證人欄簽章,有借據、授信約定書足佐(見本院卷第4 、6 至11頁),揆諸前引規定及說明,許騰鼎、杜庭彰自應就系爭欠款與鎬城公司連帶負全部給付責任。從而,原告本於系爭借款契約、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10,790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第8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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