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亞瑟環境清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福志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
- 法定代理人
- 傅耀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 萬9,100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 萬7,53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