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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93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林育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亞瑟環境清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志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
法定代理人
傅耀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 萬9,100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 萬7,53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育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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