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13號
- 原告
- 維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若薰
- 原告
- 鑽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錦鎮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俊嘉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郁雯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秉宏律師
- 被告
- 宇信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清雲
- 訴訟代理人
- 趙家光律師
陳姿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所為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就本件訴訟於民國109年3月16日裁定命候補法官陳芷萱法官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本院事務分配依法將本件訴訟改分由依法已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之法官接辦,而本件訴訟經合議庭認無合議之必要,且尚未經言詞辯論程序,爰由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