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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13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高瑞聰黃姿育林綉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13號

原告
維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若薰
原告
鑽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鎮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郁雯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秉宏律師
被告
宇信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清雲
訴訟代理人
趙家光律師

      陳姿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所為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就本件訴訟於民國109年3月16日裁定命候補法官陳芷萱法官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本院事務分配依法將本件訴訟改分由依法已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之法官接辦,而本件訴訟經合議庭認無合議之必要,且尚未經言詞辯論程序,爰由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官之裁定,由法官林綉君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林綉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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