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吉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國強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義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志明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吉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上訴聲明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741,6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487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上。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顏珮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