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4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4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富閎客家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育芳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佳美物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 年度訴字第441 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79,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8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暨繕本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