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83號
- 上訴人
- 菩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黃月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君毅、林佳勳、于順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0,457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