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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8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黃姿育

上訴人
菩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黃月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君毅、林佳勳、于順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0,457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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