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菩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月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83號 上 訴 人 菩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黃月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君毅、林佳勳、于順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0,457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