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8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高瑞聰林家伃黃姿育

上 訴 人即

被告
菩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月嬌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何君毅
原告
林佳勳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于順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 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於111 年6月10日將上開裁定送達上訴人,此有該裁定暨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111年6月17日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考,其上訴顯非合法,爰依首揭法律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林家伃

      法 官 黃姿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