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菩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月嬌、何君毅、林佳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8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菩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月嬌 被上訴人即 何君毅 原 告 林佳勳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于順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6 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於111年6月10日將上開裁定送達上訴人,此有該裁定暨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惟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111年6月17日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考,其上訴顯非合法,爰依首揭法律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林家伃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