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8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85號
- 聲請人
- 楊文城
- 聲請人
- 楊子逸
- 相對人
- 克新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書
- 相對人
- 元豐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子璇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宋明政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告請求被告登報道歉有違憲之虞。現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會台字第12668號聲請解釋案召開說明會審理中,爰聲請法院依職權裁定停止訴訟等語。
二、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屢次對原告提出不實檢舉,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登報道歉;被告則否認有不實檢舉之行為。是以本件仍應就被告有無為不實檢舉之行為調查。至登報道歉是否違憲,在大法官解釋宣告無效前,仍屬現行有效之法律,本件自不存在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之先決問題。另亦顯無民事訴訟法第181條、第182條之2、第183條、第184條及第185條裁定停止事由。故聲請人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楊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