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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4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秦慧君李莉玲鄧怡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45號

原告
維鈦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讚衛
訴訟代理人
黃志樑律師
被告
旭彩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聖博
被告
冠學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右稜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九年五月十四日所為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就本件訴訟於民國109年5月14日裁定命候補法官陳彥霖法官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本院事務分配依法將本件訴訟改分由已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之法官接辦,而本件訴訟經合議庭認無合議之必要,且尚未經言詞辯論程序,爰由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鄧怡君獨任審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李莉玲

法 官 鄧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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