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45號原 告 維鈦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讚衛 訴訟代理人 黃志樑律師 被 告 旭彩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聖博 被 告 冠學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右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九年五月十四日所為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就本件訴訟於民國 109年5月14日裁定命候補法官陳彥霖法官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本院事務分配依法將本件訴訟改分由已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之法官接辦,而本件訴訟經合議庭認無合議之必要,且尚未經言詞辯論程序,爰由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鄧怡君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李莉玲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