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551號原 告 邱曜霆 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律師 被 告 陳弘凱 訴訟代理人 郭峻豪律師 被 告 郭又嘉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梁家豪律師 被 告 黃繼興 訴訟代理人 吳佳融律師 複代理人 沈煒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陳弘凱、被告郭又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陳弘凱、被告郭又嘉連帶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陳弘凱、被告郭又嘉如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一)陳弘凱與郭又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利息。(二)被告黃繼興與郭又嘉應連帶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三)願供擔保,請淮予宣告假執行(見審訴卷第11頁)。嗣於109 年6 月10日言詞辯論時,將前開㈠、㈡之利息起算日變更為:均自109 年3 月21日起算(見本院卷一第315 頁,經核該日期係在起訴狀繕本送達各該被告之後,見審訴卷第65頁至第69頁送達證書),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郭又嘉於100 年6 月9 日結婚,於107 年2 月9 日離婚。上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被告郭又嘉於107 年1 月8 日因購買新手機,將其原手機資料備份於原告電腦中,原告於同年月19日使用電腦時無意間開啟該等備份內容,赫然發現郭又嘉與被告陳弘凱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即原證2 全數內容),除互稱寶貝外,亦有如附表一所示男女於交往中使用之親密用語、互道早晚安、約會、吵架等情侶互動,渠等發展不正關係至少長達半年,且可推斷渠等已發生性行為。另依附表二所示郭又嘉與被告黃繼興LINE對話內容,亦可知渠等之往來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往來分際。而黃繼興、陳弘凱均明知郭又嘉與原告間之婚姻關係,卻仍與郭又嘉發展男女親密關係,此舉已影響原告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黃繼興與郭又嘉、陳弘凱與郭又嘉均係共同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致原告精神痛苦,原告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本文、第195 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請求陳弘凱、郭又嘉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80萬元,及被告黃繼興、郭又嘉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20萬元等語,並聲明:如前揭變更後之聲明所示。 二、被告則以: (一)郭又嘉部分:否認與黃繼興、陳弘凱有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往來之行為,亦否認有與陳弘凱發生性行為。原告所提LINE對話記錄均無法得知對話者真實身分,難以認定係其與黃繼興、陳弘凱之對話記錄,否認該等對話記錄之形式及實質真正。縱認該LINE對話記錄為真,惟其未曾因更換手機而需將手機資料備份至原告電腦,應係原告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未經其同意擅自破解以不法方式取得,此舉嚴重侵犯憲法第22條之隱私權。且原告所取得者,為其與陳弘凱長達1 年餘期間之對話,將此與友人間非公開之對話暴露於他人檢視下,使其通訊秘密之隱私權蕩然無存,顯逾越合理必要手段之範疇,應認該等對話記錄無證據能力。縱認原告所提LINE對話記錄,可作為本件訴訟證據使用,亦無法證明原告之配偶權受有侵害。因其以本身個性較為外向,對男、女性均一視同仁,對話尺度較大,難據此認定與陳弘凱或黃繼興間有逾越一般正常男女交往分際之行為。實則兩造離婚乃係因雙方個性不合,原告於離婚前即已無心繼續經營婚姻,多次要求不要干涉生活,雙方緣分已盡始協議離婚,與本件爭議無涉。倘認原告主張其配偶權及婚姻生活受有侵害等語為有理由,惟衡酌原告資歷較其豐厚,且離婚前即有嫌隙,對原告造成之精神痛苦亦屬輕微,應認原告請求賠償之金額確屬過高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弘凱部分:其與郭又嘉係於多年前偶然在朋友聚會場合中相識,僅係普通朋友,於短暫互動過程中,郭又嘉並未提及係有配偶之人;其與郭又嘉並非同學或同事,生活圈無太多交集,實難知悉郭又嘉婚姻狀態,是被告主觀上已無所謂故意或過失可言。且原告所提附表一之對話紀錄並非真正,該對話方之帳號名稱並非其平常使用,亦無照片,且對話時間重疊,否認是其與郭又嘉間對話。縱認原證而其等之對話,惟內容多係閒話家常,與一般正常男女平時對話無異,縱偶有親密稱呼,尚難認定有所謂親密,甚或進一步逾矩之行為。至於「當我炮友是不是」一語,乃郭又嘉於怒氣之下片面說法;郭又嘉告知檢查不孕等對話,則係郭又嘉單純告知有關身體健康狀況資訊,無法逕予推論二人已發生性行為。該對話內容,亦無從證明其二人客觀上有牽手相依親暱接吻擁抱、無正當理由深夜共處一室等逾越一般正常男女社交往來程度之情形,原告主張其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受有侵害等情,顯屬誇大不實等語置辯。 (三)黃繼興部分:其與郭又嘉為舊識,但少有往來,並不知悉原告與郭又嘉間確切之結婚或離婚日期。原告所提附表三所示對話記錄,係以電磁形式儲存,被告否認其形式真正。該對話除該大頭貼圖像確為被告外,無從就對話內文判定對象為其與郭又嘉之對話,亦無從判定對話之時日。縱可認屬被告,然觀該前後文,尚無從認定黃繼興表示「我是真的喜歡你」一語,即有侵害原告配偶權等語置辯。並均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原告與郭又嘉原為夫妻,於100 年6 月9 日結婚,嗣於107 年2 月9 日離婚(惟黃繼興、陳弘凱是否知悉郭又嘉之婚姻情形,兩造仍有爭執)。 (二)原告為大學畢業學歷,現於○○人壽擔任通訊處經理。 (三)郭又嘉為碩士畢業學歷,現於保險經紀公司兼職。 (四)黃繼興為大學畢業學歷,現於木材公司擔任負責人。原證3 LINE對話所顯示之大頭貼圖像為被告黃繼興,門號0000000000號為黃繼興所有。 (五)陳弘凱為大學畢業學歷,現從事餐飲業,並曾與他人合夥經營000遊艇管理公司、00000○○餐廳。門號0000000000號為陳弘凱所有。 四、本件爭點: (一)本件原告所提事證,得否認定被告陳弘凱與郭又嘉間共同不法侵害原告配偶身分之法益且情節重大?如是,原告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若干為適當? (二)本件原告所提事證,得否認定被告黃繼興與郭又嘉間共同不法侵害原告配偶身分之法益且情節重大?如是,原告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若干為適當?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開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意旨採相同見解),是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倘其情節重大,違反忠誠義務之一方即應依上開規定,負非財產上即精神慰撫金之損害賠償責任。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間共同不法侵害原告配偶身分之法益且情節重大,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分述如下: (一)本件原告所提事證,得否認定被告陳弘凱與郭又嘉間共同不法侵害原告配偶身分之法益且情節重大?如是,原告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若干為適當? 1.被告雖均否認原證2 之對話為真正,並否認原告所提出之手機備份資料係出自郭又嘉手機云云: ⑴惟原告主張係因郭又嘉購買iphoneX 欲更換手機時,將手機內容備份在電腦中,因而取得原證2 之對話內容等情(即附表一編號40所示郭又嘉自述需備份手機),除提出原證2 全部對話內容(詳原證2 卷)外,業已提出該次備份檔全部內容(即原證25隨身碟,且於原證26中說明各該檔案出處),又逐一勘驗本件所引用之證據係出自該檔案中之何處,並將勘驗過程錄製成光碟(即原證27)及圖文說明檔(原證28),被告對於原證27之勘驗結果為原證28一節,亦均無意見(見本院卷二第297 頁)。則觀該次備份內容,已可見「2018.1.8上午Apple Store 發送手機到貨簡訊」、Messages中亦有玉山銀行、聯邦銀行(內容略為「郭又嘉小姐您好:玉山卡友貸專屬年終優惠…」、「聯邦會員郭又嘉09/1 2:07;47 信用卡消費…」)等銀行傳送予郭又嘉之簡訊,及郭又嘉手機中自拍照(見本院卷二第271 頁至第273 頁),Contacts資料夾中復有郭又嘉父、母之電話號碼(名稱欄位分別為:Mom 、Dad ,見本院卷二第281 頁至第283 頁),再佐以該次備份內容檔案大小多達16.3GB,且有256 個資料夾、96,021個檔案(見本院卷一第253 頁),數量及內容繁多,原告實無憑空無中生有之可能。被告雖辯稱無從確認備份檔案均出自郭又嘉手機,因原告可能將手機檔案備份後又加入郭又嘉之照片云云。然原告實無從憑空捏造前開由銀行傳送予郭又嘉之消費通知或貸款優惠訊息,再者,觀諸原證25隨身碟內「Photos」資料夾中,除不乏郭又嘉之自拍照外,更有諸多生活中隨性所拍攝之照片(諸如旅遊中風景、與友人自拍合照、飲食、或ig截圖、購物相關等),或與其從事保險業務工作相關之照片(諸如財經新聞之截圖、與客戶相關保單申請或文件、證件照片等資料),亦有檔案拍攝日期為106 年12月17下午1 時8 分,由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追撞前車之車損照片(此部分另經本院影印附卷,見本院卷三第69頁至第82頁)。而對比附表一編號7 之對話內容,可知郭又嘉確曾駕駛上車與人發生事故。是依該等文件內容觀之,已可認原證25隨身碟中檔案,確實出自郭又嘉之手機,則就該備份資料檔內,名稱為「Line」資料夾中之對話,自可認均係郭又嘉與他人之對話無訛。⑵再者,觀之原證2 所示對話,時間自106 年12月16日至107 年1 月18日僅約1 個月餘,惟對話內容已多達508 頁之多。且門號0000000000號為陳弘凱所有一節,已為兩造所不爭執,而該門號在郭又嘉手機通訊錄中名稱為Denny (見本院卷二第283 頁),核與附表一編號17中,郭又嘉稱「我只愛Denny 」等語相符,則縱陳弘凱否認其英文名稱為Denny ,惟依上開事證,至少可認郭又嘉均稱呼陳弘凱為Denny。再者,陳弘凱有與他人合夥經營000遊艇管理公司、00000○○餐廳一節,除有原告所提出民事○○學堂 採訪陳弘凱之影片截圖(來賓處記載:000遊艇管理公司 創辦人陳弘凱,本院卷一第181頁)、營業人統一編號查 詢結果【○○小吃店;○○○商行(登記地址為高雄市○○區○○街000號1樓),二者負責人均為陳弘凱,本院卷一第185頁至第187頁)】、000遊艇團隊舉辦離島駕駛體 驗營(在高雄港00號遊艇碼頭-00000○○餐廳,見本院卷一第217頁至第223頁)等件可證外,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而觀諸多達508頁之對話中,內容多有提及陳弘凱所經營 其000遊艇事業(如原證2第406頁)及○○餐廳之相關事 務(如原證2第59頁至第60頁),或其人在「碼頭」(即 00000○○餐廳營業位置,如原證2第7頁、第33頁、第54 頁、第121頁、第143頁)、「民享街」(即○○○商行登記地址,如原證2第3頁、第8頁、第36頁、第74頁、第195頁、第268頁),或與經營遊艇事業相關事務等(如原證2第23頁至第24頁、第321頁至第322頁)外,更有提及陳 弘凱親友訴訟相關事宜(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因遊艇買賣所涉糾紛,該案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78號損害賠償事件,且與本案同由郭峻豪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且見本院卷三第61頁至第67頁)等情,是觀之對話中上開諸多細節,如非親身參與其中之當事人,實無可能知悉,亦無加以捏造之可能。況二人之對話中多次曾在聊及其他話題或爭吵時,在對話中自然而然提及陳弘凱(如附表一編號22)與郭又嘉之本名(附表一編號39、及原證2第75頁、第241頁),或臉書及IG上使用之暱稱(附表一編號11),是綜合上開事證,已足認原證2之內容,確實係郭又嘉與陳弘 凱間之對話。至於陳弘凱雖辯稱:該名稱並非其平日使用之帳號名稱,對話方亦無照片,且對話時間重疊,舉第1 頁之內容為例,雙方第1句~第4句之對話時間均同為09: 18:56,此部分顯是經過原告編輯、重製過後之內容,並 不足以採信云云。惟倘原告有意杜撰不利被告之事證,實無需自行捏造上開多達50 8頁之對話,或於內容中直接插入明顯足以證明二人確有發生性行為或侵害配偶權之言語即可(蓋本案附件一所述對話,尚與其他已有明確論及發生性行為之案件有別),是被告此部分辯解,尚無從作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2.郭又嘉雖辯稱:本件係原告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未經其同意擅自破解以不法方式取得,已侵害其隱私權,應無證據能力云云。 ⑴惟按民事訴訟之目的與刑事訴訟之目的不同,民事訴訟法並未如刑事訴訟法對證據能力設有規定,就違法收集之證據,在民事訴訟法上究竟有無證據能力?尚乏明文規範,自應權衡民事訴訟之目的,從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違法取得證據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及防止誘發違法收集證據之利益(即預防理論)等加以衡量,非可一概否認其證據能力。苟欲否定其證據能力,自須以該違法收集之證據,係以限制他人精神或身體自由等侵害人格權之方法、顯著違反社會道德之手段、嚴重侵害社會法益,或所違背之法規旨在保護重大法益或該違背行為之態樣違反公序良俗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判決意旨採相同見解)。對立之兩造於民事訴訟程序係立於公平地位,於法院面前為權利之主張與防禦,證據之取得與提出,並無不對等情事,因此證據能力之審查密度,應採較寬鬆態度,非有重大不法情事,不應任意以證據能力欠缺為由,為證據排除法則之援用,且民事訴訟程序之主要目的在於解決紛爭、維持私法秩序之和平及確認並實現當事人間實體上之權利義務,為達此目的,有賴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就違法取得之證據,應從裁判上之真實發現與程序之公正、法秩序之統一性或違法收集證據誘發防止之調整,綜合比較衡量該證據之重要性、必要性或審理之對象、收集行為之態樣與被侵害利益等因素,決定其有無證據能力,並非一概否定其證據能力。又衡諸一般社會現況,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行為,常以隱秘方式為之,並因隱私權等人格權受保護之故,被害人舉證甚為不利,當行為人之隱私權等人格權與被害人之訴訟權發生衝突時,兩者應為一定程度之調整,以侵害隱私權等人格權之方式取得之證據是否予以排除,應視證據之取得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而定,如證據之取得方式非以強暴或脅迫等方式為之,審理對象亦僅限於夫妻雙方,兼或及於共同行為之第三人,就保護之法益與取得之手段間,尚不違反比例原則,應認其具有證據能力。 ⑵查,本件原告所據以主張郭又嘉及陳弘凱間侵害其配偶權之證據,均出自於郭又嘉手機備份資料,而依附表一編號40所示107 年1 月8 日之對話內容所載,郭又嘉確有因更換手機,自行備份手機文件之情形,且原告所取得之原證2 之對話紀錄,亦僅止於該日,益徵原告確因郭又嘉自行備份,而非原告擅自取得郭又嘉手機進行備份而獲取。被告雖辯稱:原證14檔案建立日期為107 年3 月15日,顯見原告取得檔案時間係在離婚後,與原告所述備份時間在107 年1 月間建立有異云云。惟此部分既如被告所稱,斯時二人已離婚而未同住,自難想像原告有擅自取得郭又嘉手機備份檔案之機會與可能。郭又嘉另辯稱:二人離婚後仍與原告任職同一保險公司之通訊處,極可能係原告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趁郭又嘉不在公司時,擅自窺探郭又嘉之個人電腦或手機,而取得檔案云云。然該對話中郭又嘉係稱「等等到家我要備份手機」等語,自難認原告係利用職務之機會在公司取得,是郭又嘉此部分所辯,尚乏事證可佐,自不足採。反之,原告所主張,其乃在107 年1 月8 日二人婚姻關係存續時,自其可得使用或可接觸之電腦中取得本件手機備份資料一節,較為可採。蓋依106 年12月20日原告與郭又嘉之對話紀錄,郭又嘉詢問原告能否週六載她至機場、可否為其拿筆電、107 年1 月10日郭又嘉請原告列印文件,及稱幾點去載你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39 頁、第149 頁),107 年1 月22日原告質疑郭又嘉出軌時,郭又嘉回覆「等我們有理性像成年人的時候再來對話。肉彈吐司掛在門上,我怕你開門它會摔下去」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53 頁)等語,均可知106 年底至107 年1 月間,二人婚姻關係尚存續時,關係尚屬良好,並無毫無聯繫、或惡言相向,或內容均為爭吵等顯有裂痕之婚姻狀態,並可認應仍同住,則原告在此等相處模式中因而使用電腦而獲取郭又嘉手機備份資料,亦與常情無違。另郭又嘉之手機備份資料,固有諸多涉及郭又嘉隱私之資料,然審酌本件審理之初,原告本無意提出全數備份檔案,因被告一再抗辯其真實性,方提出全數備份檔供被告及法院檢視(見本院卷二第219 頁至第221 頁),且並無事證可認原告係以暴力、脅迫,或前述最高法院所述,有以限制他人精神或身體自由等侵害人格權之方法、顯著違反社會道德之手段、嚴重侵害社會法益等方式取得,是原告自電腦中取得郭又嘉手機備份資料,縱未取得郭又嘉同意,衡量保護之法益與取得之手段間,尚不違反比例原則。被告對於原告係不法取得,究竟係何種不法手段,未提出相關證據以實其說,從而郭又嘉此部分所辯,實無可採。 3.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法則判斷,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郭又嘉詢問陳弘凱之妹是否均有見過其女友,並稱需做好心理準備;編號6 、9 、14、16、17、20、21、24、26、27、29所示等稱呼對方寶貝、想你、愛你、共渡跨年約會等;編號9 、12、13、30至39所示等因郭又嘉對於陳弘凱使用IG、或陳弘凱忙於自身事務疏於對郭又嘉關心,及陳弘凱疲於對郭又嘉之質疑一再解釋等二人互動事狀,自可認二人當時確已成為男女朋友間之交往關係,方可能有上開對話,此絕非僅止於單純之異性友人或客戶。再者,因二人已為男女朋友間之交往關係,則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19、23、28、33所示「想跟你賴床」、「抱抱」,「沒情趣」「以後不摸了」、「因為你摸我」、「每次都像剛開始」、「是否每個都很有興致」、郭又嘉稱為了陳弘凱去做不孕相關檢查,及在爭執中郭又嘉稱「當我炮友是不是」等對話中所述之用語,衡情堪認二人確曾發生肢體間之親密行為。是綜合上開事證,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法則判斷,可認陳弘凱及郭又嘉當時之交往,顯然逾越正常交友應有分際,已非正當男女交往關係之情,而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忍受之範圍,亦非如郭又嘉所辯僅係個性較為開放,或用語較為美式始然。是其二人之交往顯逾越正常交友應有分際,而破壞原告婚姻共同生活因互信而圓滿、安全、幸福之權利,且達情節重大情狀,則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請求陳弘凱及郭又嘉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當屬有據。 4.另陳弘凱雖辯稱:與郭又嘉二人僅係普通朋友,不知悉郭又嘉已婚身分。縱認附表一對話為二人,至多僅可證明陳弘凱在107 年1 月6 日17 : 53 : 0 始知悉郭又嘉已婚身分話內容,惟陳弘凱在此時之後,並未與郭又嘉有任何足以認定侵害原告配偶權之對話云云。 ⑴本院卷一第215頁係郭又嘉與陳弘凱之對話截圖 被告雖辯稱該照片無從證明對話之人為何人云云。參酌本院卷一第215 頁照片(即原證10其中LC7 所示,顯示手機時間為下午9 :55,及電量50%,對話對象為「Denny 」等資訊,可認該照片應是郭又嘉自行在與陳弘凱對話中截圖所得(另參照原證26所示,該照片係於LineAttachments 內,Photos資料夾中檔名0000000000000 ,本院卷二第203 頁) 。且觀本院卷一第203 頁至第211 頁所示郭又嘉與陳弘凱間對話截圖所載之對話內容,均與附件一編號25、31、37所示二人對談內容相同,已可知係郭又嘉自行截圖。另其中本院卷一第213 頁所示照片,則是陳弘凱將與郭又嘉之對話截圖後傳送予郭又嘉(即附表一編號38)。觀諸上開郭又嘉截圖照片之LINE背景圖(均係湯馬士火車主題之背景圖),與該照片前未久之檔案,郭又嘉與訴外人「黃○燕」對話之Line對話截圖中之背景均相同(原證25 Line Attachments 內,Photos資料夾中檔名0000000000000 ,本院卷三第80頁),且該等對話既均係取自郭又嘉手機備份資料,則綜合上情,已可認均係郭又嘉自行截圖與他人之對話而留存。 ⑵本院卷一第215頁照片之對話時間應係106年4月間 參照郭又嘉與前述「黃○燕」該對話時間顯示「4/21(五)」(本院卷三第80頁),與「106 年」4 月21日為週五一節相合。另郭又嘉原本有在手機中所儲存之財經新聞之習慣,已如前述,則在本院卷一第215 頁照片(檔名0000000000000 )後未久出現之財經新聞,所顯示之時間為106年4月24日甚為相近(LineAttachments 內,Photos資料夾中檔名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本院卷三第81頁、第82頁、第87頁),堪認兩張照片對話之時間均為106年4月間。另對照同一時期(即均在上開照片前、後)郭又嘉所截圖【即相片編號0000000000000 號,係臉書中「Denny 000000在(分別係剛剛、1分鐘之前、2分鐘之前)覺得你的相片很讚」之通書訊息截圖,可認係Denny 000000點讚數分鐘內即截取】、【相片編號0000000000000號 ,則係臉書一則出售名稱S0000,引擎VolvoPenta00000× 2,價錢2020萬,並附上數張遊艇照片之貼文】、【相片 編號0000000000000號,係臉書訊息中,與上述Denny000000顯示圖相同之人,所傳訊內容為「000 V0000!在高雄你們想要上船喝咖啡還是出去小繞繞可以跟我說!」等語之對話】、【相片編號0000000000000號,係臉書訊息中, 內容為「我即將在隔壁新碼頭開家餐廳。到時請你跟你的正妹朋友來駐點」等語之對話】(見本院卷三第83頁至第85頁)。則以上開對話訊息,除臉書名稱為Denny 000000,及販售遊艇、在碼頭開設新餐廳請你與朋友來,與其所稱謝謝V0000即郭又嘉臉書在附表一編號11所稱其臉書名 稱)等情,均可認陳弘凱應係106年4月間開始與郭又嘉有所往來(因上述二人之對話內容均為一般寒暄,且客氣、禮貌之邀約,應可認尚屬一般朋友之狀態)。是以當時陳弘凱對郭又嘉所稱「你真的好漂亮喔,Luckyhim」一語觀之,雖無從逕認陳弘凱於當時確知郭又嘉之婚姻關係,然應至少可認已知郭又嘉當時應有交往中之對象,否則實無在稱讚郭又嘉之美貌後,旋即表明「(him某男子)他真 幸運」之可能。 ⑶再依如附表一編號9 、12所示二人對話中提及「這幾個月」、「前半年」等語,應可認陳弘凱及郭又嘉間交往關係在106 年12月間至少已有半年之久。且在二人感情關係發生爭執時,郭又嘉表示「我希望我為了一個男人不管後果,而這男人不要讓我覺得後悔(附表一編號9 );「不顧一切要在一起的人」(如附表一編號13);「我嘴巴壞我也付出全心全意,我付出問心無愧」(附表一編號30)等語,均可之郭又嘉在當時對於陳弘凱之感情,自認係全心全意,問心無愧之付出,且係不顧一切、不管後果而為,自當認郭又嘉在二人交往時,確有坦承告知陳弘凱其婚姻狀態,否則郭又嘉實無須以不顧一切、不管後果形容二人間此段感情。況郭又嘉多次為陳弘凱使用IG事宜發生爭執,並質疑陳弘凱有無對其認真等語,並在交往關係中提及互相「信任」等話題,倘郭又嘉又未坦承告以其婚姻狀態,郭又嘉實無立場對陳弘凱提出上開質疑。佐以二人在107 年1 月6 日又起爭執時,郭又嘉回以「還好不是我為了你離婚,然後你跟我說這些」等語,陳弘凱僅係接續回應二人爭執之話題,對於郭又嘉表明離婚一語毫無表示驚嚇或疑問等回應,參以陳弘凱於本案中復未抗辯郭又嘉有謊稱其已離婚等情,自足認陳弘凱確實知悉其與郭又嘉交往時,郭又嘉尚有婚姻關係。 ⑷郭又嘉雖辯稱:因其與原告於107 年2 月9 日始離婚,是以上情對話反而可證該對話並非郭又嘉云云。惟參酌原告與郭又嘉之對話,原告傳送離婚協議書檔案予郭又嘉,詢問要約下週哪一天辦理登記,郭又嘉則回覆「等我開刀修養一週2/9 中午前吧」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99 頁截圖,此為郭又嘉提出並稱為107 年1 月間二人之對話),可認二人應於107 年1 月間應已談妥離婚事宜,僅因郭又嘉斯時需開刀而延緩至107年2月9日始正式辦理離婚事宜,尚 難逕以郭又嘉上開言詞,即認該對話並非郭又嘉與陳弘凱。 5.原告得請求3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 末按非財產上損害之賠償金額,核給標準得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定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223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原告為大學畢業學歷,現於○○○○擔任通訊處經理;郭又嘉為碩士畢業學歷,現於保險經紀公司兼職;陳弘凱為大學畢業學歷,現從事餐飲業,並曾與他人合夥經營000遊艇管理公司、00000○○餐廳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暨審酌兩造106至108年間之財產所得資料(見本院限閱卷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以上為保護當事人個人資料,故不於判決內揭露,惟均已提示予兩造表示意見)。兼衡原告於108 年1月22日傳送予郭又嘉之訊息略稱「我真的不是疑神疑 鬼的人,這些年我有懷疑過你什麼嗎?難道我要一句道歉很難嗎?今天出軌的人是我嗎?縱使你覺得我們價值觀不同也好,有其他不滿也罷,你都不該用這樣的方式來劃上句號…」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51頁),則從原告傳送予 郭又嘉之對話中,可認原告亦知悉與郭又嘉間,本有價值觀不同或其他問題;再衡酌郭又嘉所提出107年2月2日原 告傳送予郭又嘉對其開刀表示關心之訊息(見本院卷二第103頁),益徵郭又嘉所述,二人離婚過程尚屬和平一節 ,並非子虛。則原告與郭又嘉間婚姻關係是否早已因其他問題而無從延續,並非無疑。然審酌原告於事發後(即原告所稱於107年1月8日郭又嘉備份手機後取得手機內容) ,於108年1月22日以上開傳送上開訊息予郭又嘉,二人未久即於107年2月9日正式辦妥離婚登記,縱其二人本無意 再維繫婚姻關係,以上開事件發生之時序觀之,實難認二者間毫無關連。是綜合考量陳弘凱與郭又嘉間之侵權行為,對原告婚姻生活之圓滿所造成破壞程度、兩造之學歷、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陳弘凱與郭又嘉連帶賠償非財產損害以30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過高,應予駁回。 (二)本件原告所提事證,得否認定黃繼興與郭又嘉間共同不法侵害原告配偶身分之法益且情節重大?如是,原告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若干為適當? 1.原告主張黃繼興與郭又嘉間共同不法侵害原告配偶身分之法益且情節重大等情,雖提出原證3 之對話紀錄為憑(見審訴卷第27頁至第29頁)。依原告所提郭又嘉於106 年6 月6 日傳送予「○○哥」之生日祝福訊息(本院卷二第47頁),與黃繼興之生日同一日(見審訴卷第45頁戶籍謄本);黃繼興亦不否認原證3 所示顯示圖片之照片為其本人;而郭又嘉在通訊錄內「客戶- 黃○○」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該門號為黃繼興所有一節,亦不爭執,應可認該對話中○○哥應即為黃繼興無訛。惟觀附表二所示該對話全文,應係郭又嘉與黃繼興,討論黃繼興某次半夜框某女子出去,該女在車上利用酒醉之狀況勾引黃繼興之事。雖黃繼興隨後向郭又嘉表示「對不起,沒有玩弄妳」、「我是真的喜歡你」等語,惟該次對話內容,附表二所示內容已是全文,是觀諸前後文,尚無從認定黃繼興所稱「沒有玩弄妳」之具體情節為何。又黃繼興確有向郭又嘉表達稱「我是真的喜歡妳」一語,惟「喜歡」一詞尚屬中性,是否已達男女關係情愛間之程度,亦有疑問。況郭又嘉在黃繼興為喜歡妳之陳述後,以嘆氣之「唉」貼圖回覆,並無任何喜悅或正面回應其情感之舉,則僅以附表二所示對話,尚無從認定郭又嘉已與○○哥間發展成為男女朋友間之交往關係,而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 2.再參酌前述郭又嘉在通訊錄內黃繼興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中,係以「客戶- 黃○○」稱之(見本院卷二第283 頁),並未如一般情侶間以暱稱為之(或至少不會冠上「客戶」此抬頭),可知郭又嘉僅將黃繼興歸類為一般友人或客戶。再者,依原證25郭又嘉手機備份資料檔中「Line」資料夾內之「kennyhg 」之對話紀錄【原告僅提出其中部分,即原證17(見本院卷二第47頁至第49頁),全文另經本院列印附卷,見本院卷三第89頁至第207頁】,二人除 生日時互道生日快樂外,其餘均為日常生活之閒聊,或與投資、保險相關之內容,實與一般友人或客戶無異,更無從確認黃繼興知悉郭又嘉之婚姻狀態。是依原告所舉事證,無從認定郭又嘉與黃繼興間之往來,已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達破壞原告與郭又嘉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是原告主張郭又嘉與黃繼興共同不法侵害原告配偶身分之法益且情節重大,請求二人連帶賠償20萬元,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本文、第195 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請求陳弘凱、郭又嘉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30萬元,及自109 年3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利息,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暨請求黃繼興與郭又嘉應連帶給付原告20萬元,及均自109 年3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判決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主張、陳述暨攻擊防禦方法與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與本件判決結果已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附表一:郭又嘉與陳弘凱之LINE對話 ┌──┬─────┬───────────────────────┬────┬────┐ │編號│日期 │對話內容(以下「郭」為郭又嘉;「陳」為陳弘凱)│下均為原│ 附註 │ │ │ │ │證2 頁數│ │ ├──┼─────┼───────────────────────┼────┼────┤ │ 1 │106/12/16 │郭:這天氣想跟你賴床 │第1頁 │ │ ├──┼─────┼───────────────────────┼────┼────┤ │ 2 │106/12/16 │郭:想抱抱 │第11頁 │ │ ├──┼─────┼───────────────────────┼────┼────┤ │ 3 │106/12/16 │郭:她整雙腿要打肉毒啊,這樣看起來比較細 │第12 頁 │ │ │ │ │陳:三小啊 │ │ │ │ │ │郭:只有運動+ 醫美調整才能當女神。醫美現在很流│ │ │ │ │ │ 行做巴西臀,填充屁股讓屁股變翹,然後再靠運│ │ │ │ │ │ 動去維持。 │ │ │ │ │ │陳:我還是不要知道太多 │ │ │ │ │ │郭:所以我說你喜歡假的,害我好想做胸 │ │ │ │ │ │陳:...... │ │ │ ├──┼─────┼───────────────────────┼────┼────┤ │ 4 │106/12/16 │郭:你妹是否都沒看過你的女朋友 │第18頁至│此部分尚│ │ │ │陳:有看過幾個吧 │第20 頁 │有同時聊│ │ │ │郭:在高雄的時候? │ │其他話題│ │ │ │陳:對啊 │ │,僅摘錄│ │ │ │郭:哪幾個啊?我弟都沒看過我的。…(略)我想知│ │與此話題│ │ │ │ 道嘛。 │ │有關者 │ │ │ │陳:我想,三個吧。 │ │ │ │ │ │郭:哪三個,我想做心理準備。 │ │ │ │ │ │陳:國外一個,台灣兩個。 │ │ │ │ │ │郭:台灣那兩個是誰。 │ │ │ │ │ │陳:心理準備什麼啦(圖) │ │ │ │ │ │郭:不想壞印象 │ │ │ │ │ │陳:都台北的,那是以前我妹還住家裡,現在,她怎│ │ │ │ │ │ 麼看的到,對不對。 │ │ │ │ │ │郭:你帶回家噢 │ │ │ │ │ │陳:她那時後還沒家庭所以比較多時間看到。我們總│ │ │ │ │ │ 會出去吃飯什麼的,現在,應該是不會太常,我│ │ │ │ │ │ 的意思是這樣。 │ │ │ │ │ │郭:都漂亮嗎 │ │ │ │ │ │陳:我等等離開再回答你的艱澀問題好嗎? │ │ │ ├──┼─────┼───────────────────────┼────┼────┤ │ 5 │106/12/16 │郭:結婚很累。會被自己朋友搞死。 │第21頁 │ │ ├──┼─────┼───────────────────────┼────┼────┤ │ 6 │106/12/16 │郭:99 Babe │第25頁 │ │ ├──┼─────┼───────────────────────┼────┼────┤ │ 7 │106/12/17 │郭:我在上次被三民一分局攔檢的地方把車撞爛,明│第33頁至│照片見本│ │ │ │ 天不用去台南了,很慘耶,這應該要修兩週以上│第35頁 │院卷三第│ │ │ │ 。 │ │69頁至第│ │ │ │陳:我看看 │ │74頁 │ │ │ │郭:我在發呆,看手機 │ │ │ │ │ │陳:糟糕,對方有慘嗎?家人有趕過來幫你處理嗎?│ │ │ │ │ │郭:(傳送Photo 資料夾編號IMG-4831、4832照片)│ │ │ │ │ │。我自己處理就好。(略) │ │ │ │ │ │陳:挺嚴重的,對方,脖子還好嗎? │ │ │ │ │ │郭:(傳送編號IMG-4828⑵之照片)。他還好啊。 │ │ │ │ │ │(略)因為我們兩台是停紅燈,我看綠燈就起步,但│ │ │ │ │ │ 是她沒動。 │ │ │ ├──┼─────┼───────────────────────┼────┼────┤ │ 8 │106/12/17 │郭:我也很需要你 │第40頁 │ │ ├──┼─────┼───────────────────────┼────┼────┤ │ 9 │106/12/17 │郭:(傳送一張IG截圖照片檔)這小時候一起嗑藥一│第41頁至│ │ │ │ │ 起玩的朋友欸。我沒有在找碴,是她新發照片, │第50頁 │ │ │ │ │ 我隨意在點她讚看到的。你這麼熱愛空姐。 │ │ │ │ │ │陳:他誰啊。 │ │ │ │ │ │郭:我也對你沒信心了。我不覺得你以後會有我,現│ │ │ │ │ │ 在是因為沒時間豁而已,所以我只是一個陪伴品│ │ │ │ │ │ ,因為我對你很忠心願意付出,有一個女的這樣│ │ │ │ │ │ 對待誰不要。 │ │ │ │ │ │陳:你又再挑我以前留言的事情。這些人我也不認真│ │ │ │ │ │ 。唉。(語音訊息) │ │ │ │ │ │...(略) │ │ │ │ │ │陳:她是空姐我根本也不知道,我不想再為ig的事來│ │ │ │ │ │ 跟你爭吵。我王八。我留言不對。對不起。 │ │ │ │ │ │郭:或許是我太認真對待你這個人了。 │ │ │ │ │ │陳:你可以對我有各種的認定,我已經跟你解釋到我│ │ │ │ │ │ 已經不知道要說什麼了,我連帳戶都要關了。 │ │ │ │ │ │郭:你是否喜歡我用玩玩的態度 │ │ │ │ │ │陳:你要我怎麼樣你才能不要再跟這件事情生氣? │ │ │ │ │ │郭:我會變得更好玩 │ │ │ │ │ │陳:如果我這幾個月你覺得我在跟你玩,我也無話可│ │ │ │ │ │ 說了 │ │ │ │ │ │郭:你會更愛我,我已經不再有生氣的感覺了。 │ │ │ │ │ │陳:好 │ │ │ │ │ │郭:是失望。 │ │ │ │ │ │陳:好,我懂了,我想說一些我心裡的話。 │ │ │ │ │ │(略) │ │ │ │ │ │陳:我跟你對不起我讓你失望,我一直都沒有玩你的│ │ │ │ │ │ 意思。 │ │ │ │ │ │郭:就這三個月,我希望我為了一個男人不管後果,│ │ │ │ │ │ 而這男人不要讓我覺得後悔。 │ │ │ │ │ │(略) │ │ │ │ │ │郭:希望你明天早上順利 │ │ │ │ │ │陳:我要好好睡一覺,明天再說,99 love you │ │ │ │ │ │郭:love you too │ │ │ ├──┼─────┼───────────────────────┼────┼────┤ │ 10 │106/12/20 │陳:我沒有你,你覺得我怎麼走下去 │第93頁 │ │ ├──┼─────┼───────────────────────┼────┼────┤ │ 11 │106/12/21 │郭:我IG叫V0000 ,臉書叫V0000 ,臉書個人資訊不│第109頁 │ │ │ │ │公開 │ │ │ ├──┼─────┼───────────────────────┼────┼────┤ │ 12 │106/12/20 │陳:你說暫時不要見面,我不跟你見面,我這段時間│第100 頁│ │ │ │ │ 怎麼走的下去 │至第102 │ │ │ │ │郭:只是這段時間需要我是嗎 │頁 │ │ │ │ │陳:你要繼續這樣講話嗎?你有再一直生氣問題一直│ │ │ │ │ │ 放大嗎? │ │ │ │ │ │郭:你太敏感了,我只是提出疑問而已,不適什麼激│ │ │ │ │ │ 怒口氣 │ │ │ │ │ │陳:是嗎,你都這樣,你問a ,我答a ,你要繼續問│ │ │ │ │ │ bcdefg │ │ │ │ │ │郭:我打從一開始就是十萬個為什麼的人,又不是今│ │ │ │ │ │ 天才這樣 │ │ │ │ │ │陳:我今天不想再回答問題了,你只是會一直放大 │ │ │ │ │ │郭:愛的時候回都很有耐性,現在一個提問就要嫌棄│ │ │ │ │ │ 我,當我全部沒說。對我來說不正面回答我,就│ │ │ │ │ │ 是沒有把握或是根本沒有。我不想多說了... │ │ │ │ │ │陳:如果,你對我還是保持懷疑,還是百萬個不相信│ │ │ │ │ │ ,我不想你這麼累,我也不想在每天被質疑,你│ │ │ │ │ │ 自己好好想想,我該做的都做了,現在感覺是我│ │ │ │ │ │ 不管怎麼做你還是不滿意(略)我希望我每天跟│ │ │ │ │ │ 你講到話是開心,見到你也是開心,而不是動不│ │ │ │ │ │ 動發脾氣,今天就是個例子。 │ │ │ │ │ │郭:我是個我用心感受到的話我並不會去問,在前半│ │ │ │ │ │ 年我感受到滿滿的疼愛,並不是要你24小時都陪│ │ │ │ │ │ 我,因為我也有自己的事情要做,你自己的改變│ │ │ │ │ │ 你也好好思考吧 │ │ │ ├──┼─────┼───────────────────────┼────┼────┤ │13 │106/12/21 │陳:我昨天跟你講過了,我希望每次跟你講話見面都│第105 頁│ │ │ │ │ 是開心的。你沒辦法。每一天的對話都是負面的│至第106 │ │ │ │ │ 。 │頁 │ │ │ │ │郭:那是我感受到,出來只是這麼短短時間,但是心│ │ │ │ │ │ 思完全沒有在我,我頂多一週跟你見1-2 次面而│ │ │ │ │ │ 已,你有很多時間可以作自己的事情。 │ │ │ │ │ │陳:你以為我是公務人員6 點過後都不用去想要做什│ │ │ │ │ │ 麼嗎? │ │ │ │ │ │郭:你可能不會對女人好吧,喜歡女人對你好 │ │ │ │ │ │陳:嗯,我不會,我什麼都不會,我們不要吵了,你│ │ │ │ │ │ 什麼都對。 │ │ │ │ │ │郭:這樣是我不顧一切要在一起的人。唉。 │ │ │ ├──┼─────┼───────────────────────┼────┼────┤ │14 │106/12/23 │陳:空虛,一早起床就想念你了 │第143頁 │ │ ├──┼─────┼───────────────────────┼────┼────┤ │15 │106/12/24 │郭:晚安 │第171頁 │ │ │ │ │陳:都不會親我歐 │ │ │ │ │ │郭:Love you │ │ │ │ │ │陳:love you │ │ │ ├──┼─────┼───────────────────────┼────┼────┤ │16 │106/12/24 │郭:睡醒跟我說,Babe我到家了,明天可能睡到中午│第171頁 │ │ │ │ │,我醒來跟你說( 愛心圖) │ │ │ ├──┼─────┼───────────────────────┼────┼────┤ │17 │106/12/24 │郭:我只愛Denny │第175頁 │ │ ├──┼─────┼───────────────────────┼────┼────┤ │18 │106/12/24 │陳:剛剛我阿姨來找我,拿民事庭通知給我(傳送照│第178頁 │ │ │ │ │ 片)。 │ │ │ │ │ │郭:洪○○是舅舅嗎? │ │ │ │ │ │陳:姨丈。 │ │ │ ├──┼─────┼───────────────────────┼────┼────┤ │19 │106/12/24 │郭:我不曉得耶!是帥哥。 │第181 頁│ │ │ │ │陳:你說有人抓她手去摸gg?她有喜歡嗎? │至第182 │ │ │ │ │郭:那個陳扯耶,打扮是好看的,韓國男人真是直接│頁 │ │ │ │ │ ,○○說的阿!他們覺得喜歡就要去把勇敢追求 │ │ │ │ │ │ ,不過拿她手去抓也是挺有自信的吧 │ │ │ │ │ │陳:不予置評 │ │ │ │ │ │郭:不然你敢這樣嗎 │ │ │ │ │ │陳:不敢 │ │ │ │ │ │郭:但我超喜歡你這樣,好吧。沒情趣。 │ │ │ │ │ │陳:我也喜歡 │ │ │ │ │ │郭:我正要說我以後不摸而已 │ │ │ ├──┼─────┼───────────────────────┼────┼────┤ │ 20 │106/12/25 │陳:love you │第219頁 │ │ │ │ │郭:love you │ │ │ │ │ │ │ │ │ ├──┼─────┼───────────────────────┼────┼────┤ │ 21 │106/12/26 │郭:不期不待不受傷害,會覺得受傷都是自己對別 │第228頁 │ │ │ │ │ 人有不該的期待 │ │ │ │ │ │陳:寶貝,你剛回國,我不想馬上就吵架 │ │ │ ├──┼─────┼───────────────────────┼────┼────┤ │22 │106/12/28 │陳:戶政也不會有資料,我可以台灣護照叫陳弘凱,│第274 頁│ │ │ │ │ 美國護照叫布萊德彼特。不會有衝突。 │至第275 │ │ │ │ │ │頁 │ │ ├──┼─────┼───────────────────────┼────┼────┤ │23 │106/12/29 │郭:怪不得妹都是三角褲,可是我大學就不會這樣穿│第281 頁│ │ │ │ │陳:那我不按進去了 │至第283 │ │ │ │ │郭:可是我身邊很多男性朋友是不在乎妹穿的款式。│頁 │ │ │ │ │ 覺得脫掉都一樣的,庸民。 │ │ │ │ │ │陳:我無法 │ │ │ │ │ │(略) │ │ │ │ │ │郭:所以看到三角正妹,就當場不吃嗎 │ │ │ │ │ │陳:在國外,很少妹穿三角 │ │ │ │ │ │郭:那回台灣呢 │ │ │ │ │ │陳:不吃 │ │ │ │ │ │郭:我是問台灣三角多嗎 │ │ │ │ │ │陳:我遇到的不多 │ │ │ │ │ │郭:應該是會先摸摸看吧,摸到不對就停了,對不對│ │ │ │ │ │陳:你好懂 │ │ │ │ │ │郭:因為你摸我啊 │ │ │ ├──┼─────┼───────────────────────┼────┼────┤ │ 24 │106/12/29 │郭:今天我覺得很開心 │第291 頁│郭又嘉傳│ │ │ │陳:對啊今天一整天很不錯(愛心圖) │至第292 │IG截圖即│ │ │ │郭:在高雄可以在一起這麼久真的覺得開心,謝謝 │頁 │證十LC2 │ │ │ │ 你生病還是陪我。等等再吃睡前的藥?這樣會有│ │(本院卷│ │ │ │ 嗑藥的感覺上來 │ │一第205 │ │ │ │陳:這樣渡過一天真的是不錯的經驗。對阿等等吃 │ │頁、卷三│ │ │ │郭:(傳送原證證10LC2 照片予陳弘凱)我整個IG都│ │第76頁)│ │ │ │ 是你 │ │ │ │ │ │陳:連訊息都是 │ │ │ │ │ │郭:我怕我忘記,吵架的時候打開來看氣比較快消 │ │ │ │ │ │陳:真的嗎。歐,好主意。你怎麼了 │ │ │ │ │ │郭:沒有啦,我看了一下,我從7 月才開始存有關 │ │ │ │ │ │ 你的 │ │ │ │ │ │陳:有一個IG紀錄我,我覺得很特別 │ │ │ │ │ │郭:7月開始對你比較深 │ │ │ ├──┼─────┼───────────────────────┼────┼────┤ │25 │106/12/31 │陳:我這輩子從沒奢想到我會遇到像你這樣完美的女│第321頁 │ │ │ │ │ 人。肯對我好肯為我想為我做事。我既然遇到了│ │ │ │ │ │ 我更沒奢想再去遇到更好的。我自己什麼程度我│ │ │ │ │ │ 自己清楚,也沒有再更好的了。你怎麼想怎麼懷│ │ │ │ │ │ 疑都是你腦子想的根本跟事實不符。但是你一再│ │ │ │ │ │ 的重複對我發這種脾氣講這些事我也是會有忍受│ │ │ │ │ │ 不了的一天 │ │ │ ├──┼─────┼───────────────────────┼────┼────┤ │26 │107/1/1 │郭:Happy new year my love │第346頁 │ │ ├──┼─────┼───────────────────────┼────┼────┤ │27 │107/1/1 │郭:(傳送本院卷一第195 頁、第197 頁之照片予陳│第364 頁│照片見本│ │ │ │弘凱) │至第365 │院卷一第│ │ │ │陳:(傳送本院卷一第199 頁、第201 頁之照片予郭│頁 │195 頁至│ │ │ │又嘉) │ │第201 頁│ │ │ │郭:2018第一天跟最愛的人渡過晚餐很( 愛心圖) │ │(原證9 │ │ │ │ │ │) │ ├──┼─────┼───────────────────────┼────┼────┤ │28 │107/1/2 │郭:原來是你讓我覺得今天很酸的,為什麼每次都還│第391頁 │ │ │ │ │ 像剛開始。(貼圖)為什麼 │至第393 │ │ │ │ │陳:天賦異稟 │頁 │ │ │ │ │郭:原來。所以我那天有問你,你是每一個都這麼有│ │ │ │ │ │ 新鮮感 │ │ │ │ │ │陳:事實是沒有 │ │ │ │ │ │郭:每一個都算很激烈 │ │ │ │ │ │陳:沒有 │ │ │ │ │ │郭:每一個時間都不算短 │ │ │ │ │ │陳:什麼 │ │ │ │ │ │郭:有人也很長的嗎 │ │ │ │ │ │陳:你是在說什麼 │ │ │ │ │ │郭:我是說每次都能玩得挺有興致的,你每一個都這│ │ │ │ │ │ 樣嗎 │ │ │ │ │ │陳:沒有,你特別有感覺 │ │ │ │ │ │郭:我有遇過三個月我就對他沒興趣的,超想閃,你│ │ │ │ │ │ 算很會說話。不然,我問你最後一個問題就好,│ │ │ │ │ │ 那你可以去睡覺。 │ │ │ │ │ │陳:...... │ │ │ │ │ │郭:通常可以維持這樣多久是最久?可能一年,可能│ │ │ │ │ │ 兩年,可能半年 │ │ │ │ │ │陳:已過半年 │ │ │ │ │ │郭:我說煤場有興致。你是說最久是半年嗎? │ │ │ │ │ │陳:我真的不知道(貼圖) │ │ │ │ │ │郭:我從來沒問過別人這問題阿 │ │ │ │ │ │陳:我也不知道 │ │ │ │ │ │郭:那你在一起最久的那個,都一直充滿興致嗎? │ │ │ │ │ │陳:沒有耶 │ │ │ │ │ │郭:後來沒有每週? │ │ │ │ │ │陳:沒有 │ │ │ │ │ │郭:兩週? │ │ │ │ │ │陳:我跟你算常見面,應該是,最常 │ │ │ │ │ │郭:我是你最常常的?這有趣。這到底真的假的阿。│ │ │ │ │ │ 你明明就是最重視的人怎麼可能不每週 │ │ │ ├──┼─────┼───────────────────────┼────┼────┤ │ 29 │107/1/4 │郭:沒辦法因為(愛心圖)你 │第436頁 │ │ │ │ │陳:(愛心圖) │ │ │ ├──┼─────┼───────────────────────┼────┼────┤ │30 │107/1/6 │陳:你自己回頭看看從昨天到今天你什麼態度對我講│第459頁 │ │ │ │ │ 話 ,不要太逼人,嘴巴不要太壞,我對你都很│至第460 │ │ │ │ │ 客氣直到一個點 │頁 │ │ │ │ │郭:我嘴巴壞但我也付出全心全意,我付出的問心 │ │ │ │ │ │ 無愧 │ │ │ │ │ │陳:這個點是你最愛踩的,我拜託你不要踩。你硬要│ │ │ │ │ │ ,我對你也問心無愧,我受夠你一天到晚覺得我│ │ │ │ │ │ 在騙你 │ │ │ ├──┼─────┼───────────────────────┼────┼────┤ │31 │107/1/6 │郭:女人嘴巴壞取決於你疼不疼她 │第461頁 │ │ │ │ │陳:我不疼妳。對啦,000最疼妳啦,○○最疼妳啦 │ │ │ │ │ │ ,上千萬男人男人最疼妳啦。 │ │ │ │ │ │郭:你講這些都傷不到我,因為我不是隨便被疼 │ │ │ ├──┼─────┼───────────────────────┼────┼────┤ │32 │107/1/6 │郭:你剛剛在罵我跟嗆我 │第462頁 │ │ │ │ │陳:我只想好好愛你好好相處,我不想面對你就是 │ │ │ │ │ │ 吵架,我已經很故意避開戰爭,你窮追猛打的個│ │ │ │ │ │ 性卻一再改不了 │ │ │ │ │ │郭:對阿,我改不了,東西我現在拿去管理室。你有│ │ │ │ │ │ 空自己去拿吧,我們不需在見面 │ │ │ │ │ │陳:你開心就好,我已經講到不知道在講什麼了 │ │ │ │ │ │郭:(傳送本附表編號31對話截圖照片予陳弘凱)我│ │ │ │ │ │ 會記著,你連打電話安撫我都不願意,我會記著│ │ │ │ │ │ 。 │ │ │ ├──┼─────┼───────────────────────┼────┼────┤ │33 │107/1/6 │郭:你慢慢忙。我不爽的點根本不是你昨天用手機,│第463頁 │ │ │ │ │ 是你說我小氣跟我說你之後忙完要補償我,你只│ │ │ │ │ │ 當玩笑話。 │ │ │ │ │ │ 我確定你昨天根本就是當玩笑話,你跟我說過 │ │ │ │ │ │ 兩天感冒好了補償你這什麼東西?根本不把我當│ │ │ │ │ │ 一回事所以我不爽,當我炮友是不是 │ │ │ ├──┼─────┼───────────────────────┼────┼────┤ │34 │107/1/6 │郭:我個人覺得你對我非常疼愛的話我怎麼敢胡鬧,│第464頁 │ │ │ │ │ 反正還是我的錯啦,我要繼績這樣過活,摸著自│ │ │ │ │ │ 己的心吧,我前半年根本乖得很 │ │ │ │ │ │陳:所以你是故意胡鬧的? │ │ │ │ │ │郭:所以你真的變了對吧?我感受覺得不一樣 │ │ │ ├──┼─────┼───────────────────────┼────┼────┤ │35 │107/1/6 │陳:我無法做到你的期望,我的人生現在亂的很,你│第466 頁│ │ │ │ │ 不用受這種待遇 │至第467 │ │ │ │ │郭:還好不是我為了你離婚,然後你跟我講這些 │頁 │ │ │ │ │陳:好 │ │ │ │ │ │郭:我只能說難過極了 │ │ │ │ │ │陳:你又開始了 │ │ │ │ │ │郭:至少這輩子沒有人讓我這麼難過 │ │ │ │ │ │(略) │ │ │ │ │ │郭:我一開始就表明我要陪你經過這些事,但我就覺│ │ │ │ │ │ 得我沒被當一回事感受不好,所以覺得很不開心│ │ │ │ │ │ 。但我計畫了許多時間要跟你一起,我也是要很│ │ │ │ │ │ 多勇氣去做,但你至少要讓我可以依賴信靠(應│ │ │ │ │ │ 為任之誤寫),不要讓我後悔自己像神經病一樣│ │ │ │ │ │(略) │ │ │ │ │ │陳:我什麼時候不把你當一回事了,我除了,面對 │ │ │ │ │ │我 │ │ │ │ │ │ 剛剛提的問題,我的人生就是你,這樣還沒有一│ │ │ │ │ │ 回事? │ │ │ ├──┼─────┼───────────────────────┼────┼────┤ │36 │107/1/7 │郭:你沒關心我,我連怕我不孕都跑去做了檢查 │第476頁 │ │ │ │ │陳:你不孕?哪是啊,不是因為避孕吃太久? │至第479 │ │ │ │ │郭:我有跟你講但你沒反應,已讀不回 │頁 │ │ │ │ │陳:對不起,一直吵架重點都沒有注意看到,所以這│ │ │ │ │ │ 個跟中藥調理有關係? │ │ │ │ │ │郭:吃避孕藥MC還會不準時那是很嚴重的事,這根 │ │ │ │ │ │ 本不會發生,那時沒有吵架,我吃中藥已經吃一│ │ │ │ │ │ 個多月 │ │ │ │ │ │陳:可是不是一直不是都準時嗎 │ │ │ │ │ │郭:..... │ │ │ │ │ │陳:我一直以為 │ │ │ │ │ │郭:我有次沒有來快嚇歪 │ │ │ │ │ │陳:對阿 │ │ │ │ │ │郭:還去看婦產科吃藥讓MC來 │ │ │ │ │ │陳:那一次我記得,你有看醫生 │ │ │ │ │ │郭:我後來跟你line講的,你回我都是回講你的事,│ │ │ │ │ │ 後來我也懶得講了,反正我不孕也跟你沒關係呀│ │ │ │ │ │陳:講那什麼靠北的話,一大早,又要開始了嗎? │ │ │ │ │ │郭:我只跟你說「我這些時間來的感受」。沒有要吵│ │ │ │ │ │ 架啦,我也懶得說了 │ │ │ │ │ │陳:我以後會更加注意,這麼嚴重的問題,要分開講│ │ │ │ │ │(略) │ │ │ │ │ │郭:我卵巢功能正常很健康卵子量也很夠,所以不需│ │ │ │ │ │ 要凍卵,我會在意這件事也是因為你,不然我根│ │ │ │ │ │ 本不會在意,殊不知講了沒人在意是自作多情,│ │ │ │ │ │ 你覺得我還想講歐 │ │ │ │ │ │陳:我知道是在意因為我,我都知道 │ │ │ │ │ │郭:不然我幹嘛花錢去做這無聊的檢查 │ │ │ │ │ │陳:辛苦你了 │ │ │ ├──┼─────┼───────────────────────┼────┼────┤ │37 │107/1/7 │陳:我再往下一站我現在無法吵架 │第494 頁│原證10 │ │ │ │郭:好,注意安全 │ │LC5 、LC│ │ │ │陳:只買到電池,現在在買晚餐 │ │6 (本院│ │ │ │郭:電池? │ │卷一第 │ │ │ │陳:對ㄚ │ │211頁 )│ │ │ │郭:我有時生完氣之後會後悔為什麼要對你那麼兇 │ │ │ ├──┼─────┼───────────────────────┼────┼────┤ │38 │107/1/7 │陳;你真的(傳送本院卷一第213 頁對話截圖予郭又│第495頁 │ │ │ │ │ 嘉)你才剛講完,你又要開始? │ │ │ │ │ │郭:這就是我在意的點,不講就會沒事了? │ │ │ ├──┼─────┼───────────────────────┼────┼────┤ │39 │107/1/7 │陳:郭又+。我生氣了,你到底夠了沒,你一天要發│第500頁 │ │ │ │ │ 作幾次,我不是跟你說我不用ig,你要我怎樣,│ │ │ │ │ │ 你每天要幾次跟我講無中生有的事,我快40歲了│ │ │ │ │ │ ,你一天到晚跟我講ig,你腦子到底在想什麼。│ │ │ │ │ │郭:我不是要你不用IG好嗎?你可以用,但不要跟之│ │ │ │ │ │ 前一樣讓我覺得無法信任(私聊、留曖昧表情、│ │ │ │ │ │ 互動)…(略) │ │ │ │ │ │ │ │ │ │ │ │郭:(傳送本院卷一第211頁之照片予陳弘凱)。 │ │ │ ├──┼─────┼───────────────────────┼────┼────┤ │40 │107/1/8 │郭:我等等到家要備份手機 │第507 頁│ │ │ │ │陳:為什麼 │至第508 │ │ │ │ │郭:我今天收到X │頁 │ │ │ │ │陳:真假,好好歐,真羨慕 │ │ │ └──┴─────┴───────────────────────┴────┴────┘ 附表二:原告主張郭又嘉與黃繼興間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之對話 ┌──┬─────┬───────────────────────┬────┬───────┐ │編號│日期 │對話內容(「黃」為黃繼興;「郭」為郭又嘉) │證據出處│ 附註 │ ├──┼─────┼───────────────────────┼────┼───────┤ │ │原告主張對│黃:但我真的是錯了這件事,半夜,然後就框出去,│審訴卷第│ │ │ │話日期為 │ 她在車上也一直弄我啊 │27頁 │ │ │ │106/4/12 │郭:那你還跟我說毒龍鑽的事 │ │ │ │ │ │黃:這是在跟妳說之後 │ │ │ │ │ │郭:你是把我當什麼? │ │ │ │ │ │黃:我是真的喜歡你,那天就真的我茫了她又勾引我│ │ │ │ │ │ ,後來她找我聊天我都敷衍她 │ │ │ │ │ ├───────────────────────┼────┼───────┤ │ │ │黃:我不想死不承認這件事,對不起,沒有玩弄妳 │審訴卷第│原告主張此處「│ │ │ │郭:問你最後一個 │29頁 │娜」指是黃繼興│ │ │ │黃:嗯 │ │的配偶詹○娜。│ │ │ │郭:現在對娜跟我是什麼感覺? │ │ │ │ │ │黃:對她我是沒什麼感覺,對妳我是真的喜歡妳 │ │ │ │ │ │郭:(傳送有「唉」字之貼圖)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