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4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灣伊格爾博格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村上佳津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銘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
華民國111年4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捌拾伍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關於駁回請求被上訴人李銘毓給付新臺幣(下同)2,094,750元本息部分不服而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2,094,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三、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