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9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95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代理人
- 張簡泰谷
- 被告
- 虹順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官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十六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如欲委任代理人到庭,請提供聯繫方式,及蓋有虹順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印章之委任狀,並於庭前具狀陳報本院。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9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十六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如欲委任代理人到庭,請提供聯繫方式,及蓋有虹順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印章之委任狀,並於庭前具狀陳報本院。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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