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18號被 告 宏驊開發有限公司(原名:亞利達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芯瑜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23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71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86,65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王芷鈴